首页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的交易、结算规则,按照规定报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后实施。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