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的交易、结算规则,按照规定报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后实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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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