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证券金融公司或者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证监会视具体情形,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证监会对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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