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五十一条独立法条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证监会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要求证券金融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并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