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证监会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要求证券金融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并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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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