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