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法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