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证券金融公司为履行监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的职责,可以制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控规则,报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报送融资融券的相关数据。证券公司报送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信息共享机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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