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立即向证监会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应对措施。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