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证监会可以根据防范证券金融公司风险的需要,对提取比例进行调整。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