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证监会可以根据防范证券金融公司风险的需要,对提取比例进行调整。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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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