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证券金融公司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