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一)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二)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三)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 (四)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 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参照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