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各类风险。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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