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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