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