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个交易日公布以下转融通信息: (一)转融资余额; (二)转融券余额; (三)转融通成交数据; (四)转融通费率。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