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个交易日公布以下转融通信息: (一)转融资余额; (二)转融券余额; (三)转融通成交数据; (四)转融通费率。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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