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转融通业务规则,明确账户管理、授信管理、标的证券管理、保证金管理、费率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报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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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