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转融通业务规则,明确账户管理、授信管理、标的证券管理、保证金管理、费率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报证监会备案后实施。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