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权益处理

第三十五条

证券金融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或者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证券金融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融出方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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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