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权益处理

第三十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或者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分别将分派的证券或者现金记录在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内,并相应变更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数据。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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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