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权益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记录的证券,由证券金融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证券金融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委托其持有该证券的证券公司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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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