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权益处理

第三十二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金融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金融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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