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权益处理第三十二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金融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金融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