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资金和证券的来源

第三十一条

证券金融公司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可以通过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