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资金和证券的来源第三十一条证券金融公司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可以通过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买卖证券。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