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资金和证券的来源第三十条证券金融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资金和证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办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平台的成交结果,办理有关登记结算。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