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资金和证券的来源

第三十条

证券金融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资金和证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办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平台的成交结果,办理有关登记结算。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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