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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