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