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资金和证券的来源

第二十九条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向股东或者其他特定投资者借入次级债。证券金融公司借入次级债,应当事先向证监会报告。 证券金融公司借入的次级债,参照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的有关规定,计入净资本。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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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