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资金和证券的来源第二十八条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