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资金和证券的来源

第二十八条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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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