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资金和证券的来源

第二十七条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和证券: (一)自有资金和证券; (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三)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 (四)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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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