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资金和证券的来源
第二十七条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和证券: (一)自有资金和证券; (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三)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 (四)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资金和证券的来源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和证券: (一)自有资金和证券; (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三)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 (四)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