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二十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持有人发出或者认可的指令,办理转融通业务涉及的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