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二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持有人发出或者认可的指令,办理转融通业务涉及的证券和资金的划转。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