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二十四条

市场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转融通业务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和合同约定,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转融通业务并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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