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