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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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