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十八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宏观政策,根据市场状况和风险控制需要,确定和调整转融通费率和保证金的比例。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