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八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宏观政策,根据市场状况和风险控制需要,确定和调整转融通费率和保证金的比例。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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