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六条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转融通的资金数额、标的证券的种类和数量、期限、费率、保证金的比例、证券权益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转融通业务合同标准格式,报证监会备案。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转融通的资金数额、标的证券的种类和数量、期限、费率、保证金的比例、证券权益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转融通业务合同标准格式,报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