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六条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转融通的资金数额、标的证券的种类和数量、期限、费率、保证金的比例、证券权益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转融通业务合同标准格式,报证监会备案。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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