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五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用评估机制,对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