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十五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用评估机制,对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