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十四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了解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违约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并以书面和电子的方式予以记录和保存。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