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四条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了解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违约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并以书面和电子的方式予以记录和保存。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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