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证券金融公司第十一条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报证监会备案。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