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证券金融公司

第十一条

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报证监会备案。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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