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证券金融公司
第十条
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二)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三)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四)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二)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三)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四)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