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证券金融公司

第十条

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二)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三)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四)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