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