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 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五) 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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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