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限制生产延期情况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等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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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