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