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实施程序第十八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自行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 (二)被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的。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