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自行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 (二)被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的。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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