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排污者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自排污者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解除。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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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