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排污者应当在收到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被限制生产的排污者在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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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