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停产整治的期限,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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