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停产整治的期限,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停产整治的期限,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