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实施程序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送达排污者。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