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实施程序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应当制作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