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告知排污者有关事实、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就同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可以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一并告知。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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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