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条第三章 实施程序第十条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