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第九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推荐。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推荐,报国务院批准。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关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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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