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第八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一)筹集、管理、运作保险保障基金;

(二)监测保险业风险,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保单持有人和保险行业的重大风险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监管处置建议;

(三)对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等个人和机构提供救助或者参与对保险业的风险处置工作;

(四)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等情形下,参与保险公司的清算工作;

(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

(六)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监管处置建议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同时抄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