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第六条

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独立运作,其董事会对保险保障基金的合法使用以及安全负责。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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