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第六条
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独立运作,其董事会对保险保障基金的合法使用以及安全负责。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独立运作,其董事会对保险保障基金的合法使用以及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