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2日起施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9月11日发布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2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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