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运用保险保障基金,或者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保险保障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运用保险保障基金,或者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保险保障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